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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托人办事没办成,钱能不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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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8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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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中国是人情社会,在日常生活中,托人办事的人很多,也属人之常情。俗话说“福祸两相依”,所托事办成了,你好我也好,所托事没办成,矛盾纠纷起。比如子女升学,想托人帮忙让子女进入重点中学;家人犯事被刑事拘留,找人“提篮子”让家人可以取保、拿缓刑等等比比皆是,那么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托人违规办事都那些规定,笔者帮助分析一下: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最“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分歧,“类案不同判”现象也比较突出。此类案件既涉及委托合同效力认定、不法原因给付处理等实体问题,又可能触发刑民交叉的程序争议。笔者就最近两年各地法院针对“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看看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一、请托办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3民终746号

2018年9月22日,被告阮某通过微信向原告马某发送文字信息“协议书:被告阮某向原告马某借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圆整(备注: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原告马某委托被告阮某起诉龙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如此案件胜诉此借款转为公关费用不得退还,如败诉被告退还借款)”、“找领导办事,不要到处说”、“传他耳朵,别人就不干了”、“切记”。2018年9月24日,被告阮某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被告阮某向原告马某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汇入建行***5897。2018年9月25日,原告马某向被告阮某名下上述账户汇款100万元。原告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阮某归还马某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30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某向被告阮某汇款,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用于公关费用,双方之间的款项来往违背公序良俗,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温州中院。温州中院认为: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款项用于“公关费”,由此形成的债权主张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请人办事系无效民事行为,受托方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请托方(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1958号

原告高某某委托被告刘某为案外人孙某某等人办理西工大附小等学校入学事宜,于2020年7月29日向刘某转账340000元。当天,刘某向高某某退还60000元,备注“工大附小差价”。后刘某未能成功办理入学事宜,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退还10000元,于2020年12月9日退还15000元、35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退还10000元,上述转账均备注“退工大附小”。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刘某共计向高某某退还92000元,剩余188000元未予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委托被告刘某办理孩子入学事宜,约定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扰乱正常的入学招录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刘某因该委托关系而收取的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高某某基于该委托关系向刘某共计转款280000元,刘某已陆续退还92000元,剩余188000元未予退还。刘某对构成不当得利尚未退还的188000元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对于高某某要求刘某返还18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某委托刘某办理学生入学事宜,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国家教育政策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应当返还所收取的高某某的款项,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因违规请托支付的款项系不法原因之债,因此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0311民初564号

2018年,原告郭某因其堂兄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告陈某某,交给陈某某50万元托陈为其堂兄办理取保。2019年12月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原告郭某因未达到目的要求被告退款,被告退回原告6万元。2021年1月6日,原告郭某以被告**为由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报案,该局在侦办过程中,被告给原告郭某出具承诺,内容为:因郭某某被刑事拘留,郭某交给我伍拾万现金,我全部给张某某,已经退回陆万元。现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代张某某退拾肆万元,剩余叁拾万元再另行协商。2023年4月3日被告再次给原告郭某出具《欠条》,内容为:因郭某某涉嫌刑事犯罪,郭某交给我伍拾万元为其辩护处理郭某某一案,现一直无法办理,我自愿退还郭某伍拾万,退还完毕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已退还陆万元(其中我给张某某叁拾万元我个人负责起诉)。原告持欠条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根据陈某某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经查,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原告请托被告陈某某而给付陈某某的款项,目的是绕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为其堂兄郭某某谋求非法利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被告陈某某此后向原告郭某某出具《欠条》,但该《欠条》系因不法原因行为而产生,属于不法原因之债,因此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总结:从上述3个2024年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案例可以看出,各地法院近年针对违规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类案件主要有三个裁判方向:1、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即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或者说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从而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予以否定的处理。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则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而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司法处理,故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次起诉。具体到本类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是基于本类案件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基于涉诉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3、支持虽然此类行为无效,但款项也应返还给出资方。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若想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拿回自己的请托资金,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是否可以通过报案的方式拿回款项呢?答案是若受托人的行为构成**,请托人确实可以通过报案的方式拿回自己的资金。(参考案例: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3)云0302刑初433号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顾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小孩进入意向学校的情况下,仍共同收受小孩家长钱款共计人民币10.3万。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吕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继续向被告人吕某、顾某某追缴犯罪所得6.5万元返还被害人孙某。

结语:违规请人办事属于不正之风,很有可能事没办成,钱也花了,想通过起诉或报案的方式拿回款项也不一定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办事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避免人财两空。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支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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