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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离家出走”的小狗,属于遗 失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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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09: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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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小区内没有主人看管的小狗
属于遗失物吗?
可以据为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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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述
      近日,王某(化名)到某小区办事时,在一楼栋门口发现一只独自“散步”的小狗,从外观即能辨认这只小狗是名贵犬种。王某见小狗无主人看管,便跟随小狗进入楼道内,用衣服裹住小狗后将其抱走。
2_副本.jpg

      事后,民警接到报警称家中小狗自行出户后丢失,经调取监控发现小狗被王某抱走。民警电话询问王某事情经过和小狗去处,王某称已将小狗放走。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未陈述实情,故前往其住所处查看,在其屋内发现小狗,确认是报案人丢失的犬只。
3_副本.jpg

      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盗窃,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小王对处罚决定不服,主张其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而非盗窃,向法院诉请撤销处罚决定书。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具有能够自行活动的特点,案发时案涉犬只在小区内主人家所在楼栋门口活动,不能视为其主人已丧失占有,不能认定其为遗失物。
      王某跟随犬只进入楼道内并采取包裹掩盖的方式将犬只抱离小区,主人报案后王某不如实陈述事实,仍将小狗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实施了秘密窃取犬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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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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