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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普法·职工维 权宣传月|农民工 合法权益之工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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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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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针对乐清市农民工详细流程版)

      近年来,工伤案件不断,很多时候,工人发生工伤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为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落实,笔者对工伤处理流程及相关赔付标准进行了梳理,以供大家进行参考。

第一部分 和工伤相关的数据

一、浙江省近几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平工资”)

      (一)2020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954.4元(79133元/年);

      (二)2021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36.6元(89240元/年);

      (三)2022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19.75元(96237元/年);

      (四)2023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310.17元(99722元/年)。

      截至目前,最新的省平工资为2023年度省平月工资,即8310.17元/月。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因此,2023年期间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283元×20=985660元;

      (二)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因此,2024年期间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1821元×20=1036420元。

      (三)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因此,2025年期间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4188元×20=1083760元。

第二部分 哪些情况为工伤

一、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二)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1.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3.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4.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三、不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部分员工并没有工伤保险,在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前,有些可能存在先确认劳动关系,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才能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一、确认劳动关系受理部门

      若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则员工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如下:

      1.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千帆东路1000号乐清市社会治理中心B区2楼,仲裁申请材料提交至乐清市社会治理中心E区1楼。

      2.联系电话:0577-61889211

      3.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春、秋、冬季工作日: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确认劳动关系需准备的证据材料

      为了确认劳动关系,以下证据材料比较关键,可以帮助劳动者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如: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说明书、业务授权委托书等等。

第四部分 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向哪个部门提

      (一)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受伤员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受伤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乐清市工伤认定线上办理网站

      网址:浙江政务服务网(乐清)-搜索栏搜索工伤认定申请-登录进入工伤认定申请界面。

1.png


(四)乐清市工伤认定线下办理地点

      1.乐清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乐清市伯乐路888号)一楼141、142窗口,联系电话:0577-61881221;

      2.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柳市分局二楼社保73-76窗口(柳市镇溪桥西路8号),联系电话:0577-62776551;

      3.乐清市虹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振兴南路59-63号)行政楼103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2360037;

      4.乐清市大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环城东路176号)劳动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57578527;

      5.乐清市北白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兴东路1号北白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105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2961860;

      6.乐清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温州市乐清市清江镇人民北路47号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2277052;

      7.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8号创业服务中心二楼)223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2813906;

      8.石帆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温州市乐清市石帆街道幸福西路1000号)1号窗口,联系电话:0577-62128802;

      9.乐清市仙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一楼(温州市乐清市仙溪镇下北阁村(仙溪电信1楼)1、2号窗口,联系电话:0577-62181610;

      10.乐清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乐清市伯乐路888号)行政管理中心主楼2楼B203室,联系电话:0577-61880281(办理时间与上述9地不一样,如下)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五)乐清市工伤认定线下办理时间(上述1-9地的办理时间)

      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二、工伤认定的提出时间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笔者简单概括:用人单位应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笔者简单概括:若各类申请人中任一申请人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则提出申请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支付;若各类申请人中任一申请人都没有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那么申请前所发生的可以报销的费用,直接是用人单位承担,这里重点是医疗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

      (三)超过1年申请时限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超过1年申请时限有特别的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 由受到限 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工伤认定申请主要材料(主要来源浙江政务网乐清,具体以受理部门要求为准)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从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下载,填写好原件提交);

      (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非本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的证明;

      (三)初诊病历(原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失踪人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原件);

      受理标准:(1)初诊诊断证明书是否填写完整。(2)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的,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受理标准:(1)所提供《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填写完整清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匹配;个人信息填写是否对应。(2)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单位在为按项目参保人员,以及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此证明可以为非必要证明,可容缺。

      (六)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

      (七)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原件)

      (八)上下班途中手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受理标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规定审核,或者以司法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九)死亡医学证明(工亡)

四、社保部门受理时间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五、社保部门办结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选择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受理条件

      1.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工伤;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3.工伤员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等级区分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申请材料(具体以鉴定部门要求为准)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5.医疗期间的所有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各类CT、X光片报告单原件。(上述原件鉴定结束后一并退还)

      (四)不服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注意事项

      1.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乐清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线下办事地点(也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

      1.地址:乐清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乐清市伯乐路888号)一楼141、142窗口

      2.联系电话:0577-62526122

      3.办公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第六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

一、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

      (一)医疗康复待遇


      1.医疗待遇

2.png


      2.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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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如何确认?

      答:《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2)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不变”标准是什么?

      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3)乐清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乐清市现阶段最低工资标准是2260元/月。所以一般乐清范围内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为2260*35%/30≈27元/天。

      (4)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待遇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停工留薪期是根据什么确定?

      答:《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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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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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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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所涉及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计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最新为2023年度99722元(8310元/月)。

      “上年度”的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死亡待遇

      1、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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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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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的亲属是指哪些人?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是否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不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直领取,有停止领取的限 制吗?

答:有停止领取的限 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①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就业或参军的;

      ③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 死亡的。

      (4)如果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话,还能领取抚恤金吗?

      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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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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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如何计算?

      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新为8310元/月。比如职工十级工伤,那么他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310元=16620元。依此类推。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形成多个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进行支付。

      (4)递减: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二、乐清市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提示(具体以工伤科需要的文书为准)

      乐清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业务时,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此为建议,具体文书还需要以工伤科要求的为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就诊病历(门诊、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用票据、工伤职工身份证;

      4.有伤残登记的职工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第三方侵权构成工伤的,应提供第三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无法提供民事赔偿文书的,需提供交通警察大队盖章确认的关于肇事方逃逸至今未得到任何民事赔偿的证明;

      6.属于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7.属于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供养亲属应提供:(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2)供养亲属身份证;(3)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出生证;(4)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承诺;(5)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6)亲属代表应提供所有直系亲属和所有供养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10.职工本人(或死亡职工亲属)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来源: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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