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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普法·职工维权宣传月|农民工合 法权益之讨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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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6: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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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前言

      工资,对于农民工而言,绝非仅仅是一个冰冷的数字,它承载着对家人的深情承诺,寄托着对未来的美好希望。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不仅是让他们能够欢欢喜喜与家人团聚的必要条件,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基石。因此,掌握正确的维权途径,对于农民工朋友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向广大农民工朋友们普及劳动者讨薪的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农民工朋友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朋友们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一、哪些情况下我要维权?——了解“欠薪”的各种形式

      (一)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公司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未能遵循既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例如,本来约定好在当月最后一日前支付的劳动报酬,却拖了好几个月仍然未发放,这就叫“拖欠工资”,这也是农民工“讨薪”的最主要的情形。

      “无故克扣工资”表现为公司以不合理、不合法的理由削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数额。常见的情形有:公司以所谓的“工作任务未达标”“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等为由,在未充分依据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或未遵循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扣除劳动者工资。例如,现实中,常有农民工朋友在向老板讨要一个“为什么扣我工资?”的说法时,面对老板拿出的厚厚一本从未见过的考核标准茫然无措:“难道真的是因为我做得不好吗?”——公司单方面制定严苛的考核标准,并且从未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这样的情况下却以劳动者未能达到该标准为由擅自大幅克扣工资,这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应享有的获取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结清工资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特定节点,公司依法应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但实际中,部分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如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或重 组过程中,常常会忽视工资结算问题,导致劳动者在失去工作的同时面临工资被拖欠的困境。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也给劳动者在重新就业的过渡阶段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设定的一个工资底线,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可以确保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经济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工资过低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陷入贫困,同时,它也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异,以当前温州市为例,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为249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为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为201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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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要怎么去维权?——“讨薪”路径知多少

      (一)协商:友好沟通

      劳动者在发现公司欠薪时,最应当优先采取的方法,就是与公司进行沟通,这是最高效、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

      在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应保持冷静,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司明确指出其欠薪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赔偿金、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等。

      如果沟通之后公司同意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支付时间和金额。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公司主动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实现双方间矛盾的和谐解决。

      (二)投诉: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

       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作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机构,具有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劳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力。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者在投诉时,需携带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详细向劳动监察部门陈述公司欠薪的事实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将对公司展开调查核实。若认定公司存在欠薪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对公司采取加付赔偿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强制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起劳动仲裁:进入“打官司”环节

      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方式进行“讨薪”等合法权益的主张。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展示所收集的各类证据,仲裁庭将依据双方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与裁决。比如说向农民工朋友们遇到的“欠薪”情况,可以将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仲裁申请的内容,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提供公司欠薪的相关证据。经过仲裁,若裁决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而公司却拒不履行裁决结果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司法强制力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与公司仍然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双方间的“欠薪”纠纷进行化解,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四)提起民事诉讼:再打一次“官司”

      如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或劳动仲裁机构因某些原因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时,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去法院再打一次“官司”,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但现实中,往往有许多农民工朋友们由于自身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完备无力完成,又顾虑于委托律师的成本,而迟迟不敢通过仲裁、诉讼的手段进行讨薪。其实,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非政府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以乐清市为例,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朋友们可以向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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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讨薪”证据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无论劳动者当前是否决定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讨薪,都需要培养自身的证据意识,尽可能保存好与劳动关系、欠薪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免维权时无法提供。

      需要尽可能收集与劳动关系、欠薪事实相关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或明细、银行卡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表、工作制服、工作群聊天记录等等: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非常关键的一项证据,劳动合同能够体现劳动者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会进行载明。

      (二)工资表或明细、银行卡工资流水

      工资表或明细能够详细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构成明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扣除项目及实发工资等信息,能够直观反映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状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情形;银行卡工资流水能够体现劳动者实际收到工资的情况。

      (三)考勤记录

      考勤记录是衡量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出勤情况的重要依据,也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计算密切相关。

      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对自己的打卡记录进行拍照留存,在仲裁过程中作为证据提交。

      (四)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日常工作沟通中,劳动者与上级领导、财务人员等关于工资发放事宜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均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提交。因此,劳动者应及时备份并整理相关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便在维权时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欠薪”事实。

      四、维权时不可以做什么?——杜绝恶意讨薪,避免以违法手段行使合法权益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其一,编造虚假农民工名册、身份信息、出勤记录、工资表、工资欠条等证据资料进行“讨薪”的;其二,通过扰乱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非法方式“讨薪”的;其三,采取跳楼、爬吊塔、堵路、阻碍政府部门办公等非法手段“讨薪”的;其四,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恶意“讨薪””就是针对“讨薪”行为来说的,也可以说是行为是恶意的。例如:其一,未经申报私自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等方式都属于恶意“讨薪”行为,是违反治安规定的;其二,私自冲进施工现场,妨碍正常施工的行为,也属于恶意行为,要承担造成的损失;其三, 通过胁迫、敲诈、蓄意闹事的行为来“讨薪”,也属于恶意范畴,需要受到制裁;其四,私自聚集、围堵办公场所,或者政府单位来“讨薪”的行为也是恶意的,也是违反治安规定的。


      相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对于采取极端方式讨薪的行为将实行“零容忍”政策,并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如果使用上述方式进行“讨薪”,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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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通过今天的分享,我们深知“讨薪”之路的不易,也见证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这个充满希望与温暖的春节前夕,衷心希望每一位农民工朋友都能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带着满意的笑容和沉甸甸的收获回家团聚。我们呼吁所有农民工朋友们,在面对欠薪等不法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愿法律之光照亮每一位农民工的“讨薪”之路,愿每一个辛勤付出的人都能收获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尊严。



来源: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周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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