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 想的具体实践,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1 条例解读 01 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02 坚持问题导向,打造“绿色通道”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03 加强全程监管,扎紧制度笼子 事前预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监管上,要求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房产、车辆等情况。 事后监管上,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导致欠薪的,发生法定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明确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 讨薪无任何证据怎么维权呢?应该先找哪个部门申诉? 【答】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证据如工作服、工作证、证人证言、各种签字单据等。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 (二) 讨薪向劳动局投诉后多少个工作日能处理? 【答】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处理期限:(1)受理:五个工作日之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下列三项条件均符合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a、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b、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c、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立案:受理之日即立案(3)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4)处理: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三) 拖欠农民工工资多久算违法? 【答】 无故拖欠工资的一天也是违法。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01 如何理解《条例》第二条规定中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未能得以转换而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群体。通常而言,农民工就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02 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重点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主要审查该农民工是否实际付出劳动。 03 明确实际赔偿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对其下用人单位具有资质审查的义务,若用工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农民工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其工资。该条款对于那些采用“假外包、真派遣”等方式规避用工风险的企业,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则是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发包、分包后的责任。 04 明确实际赔偿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则是借鉴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用人单位的老板为了躲避债务,通常给予劳动者好处要求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情况,这样的做法规避大量执行风险。但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实际由该老板出资或掌控,那么将受到规制。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追加这三个组织为共同被告。
案例一 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辖区内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工程款结算金额上产生分歧,导致分包单位拖欠52名农民工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193.78万元。 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没有依法监督,依据《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先行清偿责任。 经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条例》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进行宣传讲解,最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要求,履行了先行清偿责任,将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给农民工,劳动者反映的诉求得到解决。 案例二 2020年5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依据《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6月3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违反规定,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对其受委托人池某进行调查,池某对此予以承认。 6月4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责令其6月16日前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并反馈改正情况,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三名农民工均表示未收到工资支付清单,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或者提供工资应发、扣发等情况。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1万元。7月23日,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缴纳罚款,并将工资清单发放给了农民工。
来源/船山区总工会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