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被人刮花,停车场管理单位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导致交警无法查清实际侵权人,维修车辆支出的费用该找谁赔偿?受损车主若不想吃这个 “哑巴亏”,这三步操作不能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底的某一天,张先生驾驶私家车停放在某商场的路面停车场内。当日16时30分,张先生发现车辆后备箱有严重划伤,车衣和车漆损坏。后张先生报警,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因事故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交通证明。 根据停车场收费牌显示,该停车场由某公司经营管理,张先生支付停车费8元。张先生称当天联系停车场,停车场表示监控摄像头未打开,导致无相应监控记录,双方对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提交支付记录、维修收据,证明因喷漆、贴车衣产生修理费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收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其对经营管理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张先生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辆遭受人为损坏,停车场停车监控未开启造成难以查清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的身份,且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某公司应对张先生的车辆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受损照片、支付记录、微信收据,可以证实产生修理费2000元,故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亦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后语 因车辆维修支出的维修费用损失,一般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侵权人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也可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但车主应做好以下三个步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不要随意挪动车辆,全面确认车辆损坏部位并拍照记录车辆损坏情况,留存车辆损坏证据; 其次,向交管部门报警,由交警确认侵权人身份及责任划分; 最后,在公共场所管理者存在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或其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侵权人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请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并记下该场所经营管理者具体名称,留存好停车费支付记录,自行修理受损车辆的车主记得保留好维修结算单及发票,以便后续维权有据可查。 车主做好以上几点后,即便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亦可以向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主张赔偿。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