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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孩子在小区内独自玩耍,发生意外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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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09: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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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小区里的公共区域环境优美,且相对封闭,家长们自然很放心让孩子们尽情“撒欢放电”。在没有家长看管的情况下,倘若孩子发生意外,谁又该负责呢?
“吞人”的采光天井
      一个周六的午后,8岁的男童小健与玩伴小轩相约,一起下楼玩耍。两人来到小区中庭的木桥附近,便你追我赶地玩开了。紧邻木桥的是小区地下车库的采光天井,由透明板材铺设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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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玩耍过程中,小健和小轩同时踏上了采光天井,此时采光天井突然发生破裂,两人瞬间从缺口处坠下负一楼车库地面。小轩伤势较轻,赶紧将情况告知了小健爸爸杨先生,而小健则摔得头破血流。经送院救治,小健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裂伤、耻骨骨折等,共住院治疗8天。
      小健作为原告,杨先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管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谁才是失责者?
      杨先生认为,事发时小健已经8岁多,因为他有事外出,所以让孩子独自与玩伴在小区内玩耍。事发地点位于某小区最中间,平常就有很多小朋友在附近玩耍,然而采光天井自小区落成以来就没有维修过,至今已有13个年头,小健发生意外与采光天井年久失修有直接关系。
      某物管公司则表示,工作人员定期对采光天井进行检查,最近检查时间为2023年1月22日,检查结果为合格,并无破损开裂,不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采光天井远离小区道路,周围有绿化带作为隔离,且在显眼处贴有安全警示,小健是否攀爬到采光天井后实施了超出材料可承受范围的行为不得而知。采光天井并非日常站立或活动的区域,小健发生意外的根本原因是其监护人未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物管公司在日常管理当中已经尽到了提醒、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物管都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原告小健在受伤时已有8岁多,具有在一定空间范围内**活动的能力,但他毕竟仍是未成年人,年纪尚小,其父母负有法定监护职责,理应对原告小健的日常活动空间及周边环境具有基本注意和查看义务,以确保其人身安全。但原告小健父母放任他独自与玩伴下楼玩耍,未尽到应有的看管、监护职责,对原告小健受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对小区居民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光天井所处位置有绿化带环绕,且最低处也距离地面接近一米,对8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并非轻易能够到达的地方,而原告小健所坠落的区域恰好位于木桥下方,因此原告小健和玩伴小轩极有可能是从木桥上跌落至采光天井后,再进一步坠落至负一楼。采光天井紧邻常有行人通行的木桥,但根据被告某物管公司提交的巡查维修记录,自建成交付使用十余年间,采光天井从未维修。被告某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采光天井所用材料足够结实安全,且未实质性检查其安全牢靠性,因此被告某物管公司对原告小健受伤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小健和被告某物管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物管公司向原告小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3943元。
原告小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总有一些父母认为,孩子到了可以“打酱油”的年纪,具备一定的独 立活动能力,就能“自 由放飞”。殊不知,对于年幼的未成年人来说,只身在外时,危险暗流涌动,“甩手”很易,风险很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的危险因素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知,父母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危险因素,尽最大能力保护其人身安全,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导未成年子女主动远离不安全行为或空间。在本案中,小健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他独自在户外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自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在本案中,某物管公司虽已在采光天井附近设置警示标语,但对采光天井疏于维修养护,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人员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区物管公司要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建筑物、文体器材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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