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贷 款职工还贷压力,10月19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 款的实施和管理。
细则所称商转公贷 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资格的缴存职工,在还款期间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 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商转公贷 款业务的实施管理和具体贷 款业务的办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以下简称“商业贷 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 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 款:
(二)申请人为原商业贷 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外,不动产权证书不得载有其他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 款应以原商业贷 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该住房除原商业贷 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情形。
(四)申请人原商业贷 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不存在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情形,且原商业贷 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业贷 款。
商转公贷 款业务有以下两种模式,贷 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一)先还后贷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 款条件的贷 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先行结清原商业贷 款并解除贷 款抵押,再使用原商业贷 款所购住房作为商转公贷 款的抵押物,申请办理公积金贷 款。
(二)直接置换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 款条件的贷 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 款申请,经审批同意,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后,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公积金贷 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 款银行指定内部账户,原商业贷 款银行注销原商业贷 款抵押登记。该模式的原商业贷 款银行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贷 款银行,并且商转公的委托贷 款银行与原商业贷 款银行须保持一致。
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按照申请商转公贷 款时我市公积金贷 款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 款时的商业贷 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通过“直接置换”方式办理的还应不超过原商业贷 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申请人商转公贷 款金额与本人及其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总价。
商转公贷 款期限根据申请时公积金贷 款政策规定,依照借款人的贷 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贷 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 款利率标准执行。
申请商转公贷 款,除了提供公积金贷 款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查询查封抵押)》。
(三)原商业贷 款银行签署同意的《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
(四)采用直接置换模式的,须提供差额部分结清凭证(若公积金贷 款金额小于原商业贷 款余额)、《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三方协议》。
1.贷 款预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 款预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申请人持《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向原商业贷 款银行提出签署《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申请。
2.贷 款申请:申请人持原商业贷 款银行已签署同意的《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 款正式申请。
3.贷 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5.抵押注销:原商业贷 款银行在申请人结清原商业贷 款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申请人原商业贷 款抵押登记。
6.抵押登记: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确认原商业贷 款抵押登记注销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7.贷 款发放: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贷 款资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
1.贷 款预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 款预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开具《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签署《三方协议》;商转公贷 款申请人持《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和《三方协议》向原商业贷 款银行机构提出签署申请。
2.贷 款申请:申请人持原商业贷 款银行机构已签署同意的《温州市商转公贷 款联系函》和《三方协议》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 款正式申请。
3.贷 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部分结清:若公积金贷 款金额小于原商业贷 款余额的,申请人须自筹资金结清差额部分。
5.抵押登记: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原商业贷 款银行机构,获取申请人结清差额部分的还款凭证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房屋顺位抵押。
6.贷 款发放: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 款至《三方协议》约定的银行内部账户。
7.抵押注销。原商业贷 款银行机构应在商业贷 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申请人原商业贷 款抵押登记。
在商转公贷 款过程中,贷 款申请人发生婚姻关系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贷 款申请人在申请商业贷 款时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 款时已婚,按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
(二)在办理商转公贷 款时,贷 款申请人离异,且不动产权证已经办理产权人变更的,允许按照单方申请。
贷 款申请人应在接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10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 款或结清原商业贷 款差额部分,未按时结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商转公贷 款申请,商转公贷 款办理流程将终止,申请人不得再次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商转公贷 款。
受托银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商转公贷 款业务的,未及时注销原商业贷 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相关责任。
因申请人自筹资金导致商转公贷 款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贷 款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加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商转公贷 款业务实行动态调控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和资金调动实际对商转公业务适时启动、设定其他限定条件、暂停。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于开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温公积金〔2008〕100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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