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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店铺改名换老板,充值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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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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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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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多次在“小美美 容美发店”充值,并陆续进行消费。一年多后,张女士又来到店里消费,发现招牌换成了“小靓美 容美发店”,虽然经营者换成了小靓,但为张女士提供美 容美发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所提供的服务没有明显变化,且这次消费也能使用之前的充值卡,张女士便没有太在意,并在消费后又充值了666元。几个月后,小靓将“小靓美 容美发店”转让给小帅,并变更了经营者为小帅,但未更换招牌。
      又过了几个月,当张女士再次前往该店面消费时,发现招牌换成了“小帅美 容美发店”,经营者依然是小帅。张女士本以为可以跟以往一样扣划会员卡余额、继续接受服务,却被告知:老会员需要再次充值、转卡升级后,才能继续消费。
      张女士称:“这是强制消费,我不充值了,把之前充值的666元退给我。”
      小帅称:“你是在小靓美 容美发店充值消费,跟我小帅美 容美发店没有关系,我们不承担退卡退钱的责任。”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靓、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小靓向张女士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小帅对小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在小靓美 容美发店充值666元,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目前666元未进行消费。
      小靓美 容美发店是由小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小靓要依法对小靓美 容美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店面转让后的一段时间内,个体工商户仍为“小靓美 容美发店”,只是经营者变成了小帅。小靓与小帅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小帅在受让该店后,需承担该店顾客未消费完的所有预付卡金,继续完成客户的消费。也就是说,小帅对张女士在小靓美 容美发店尚余的充值预付款承担继续完成消费的义务。目前“小靓美 容美发店”已经注销,张女士无法消费,故张女士请求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留存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各方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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