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人口的老龄化除了要解决养老问题外,老年人的维权问题同样要引起重视。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老年群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困难、残疾老年人“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原则,为老年群体维权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全流程“优先服务”,提升涉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效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在重阳节之际,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3则涉老法律援助案例,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作用,展现新时代法律服务行业“助老惠老护老”良好形象、老年人幸福生活美好景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案例1:听障老人车祸陷困境 法援厘清事实还原真相 案例2:八旬老人“盗伐”林木为治病 法律援助成功辩护改罪名 案例3:高龄老人是被撞还是讹人 援助律师成功还原事实 案例1: 听障老人车祸陷困境 法援厘清事实还原真相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林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林某受伤。林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3-9肋骨骨折等,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2月28日,温州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林某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王某无车险能够进行赔付,且仅在事故发生当天支付林某838元的门诊医疗费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林某系听力三级残疾的残疾老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故于2023年4月18日向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日受理审查并指派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陈信凯承办。 由于林某有听力及语言障碍,沟通非常不便,援助律师在林某家属的协助下深入了解案情,充分向林某解释清楚法律条款和诉讼风险,并指导林某及其家属补充证据。援助律师仔细筛查整理林某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付款记录,以证明其在农村老家从事水泥工的情况,并从当地村委会开具书面证明,以支持林某的误工损失主张。 案件经诉前调解失败后,进入正式诉讼程序,王某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以自己系文盲为由否认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援助律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答辩,对林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详尽举证。一审法院采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 王某提出上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失实、原判认定误工费错误、林某与案外人(违停车主)有责任。二审庭询中,援助律师补充证据证明是因王某违规驾驶车辆碰撞林某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提出代理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程序合法,且王某未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复议权利;误工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王某无法举证违停车辆与事故责任承担的因果关系,林某不存在违规驾驶行为。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情点评】 本案系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中违法停车和老年人误工损失问题较有普法意义:1.违法停车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若违停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违停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2.影响误工损失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法律援助暖桑榆,本案援助律师践行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宗旨,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2: 八旬老人“盗伐”林木为治病 法律援助成功辩护改罪名 【案情简介】 叶某的妻子陈某因身患重病长期在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巨额的医疗花费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叶某一家人在生活上更加举步维艰。2022年6月,陈某需要再次做手术,叶某(当时已81岁)为筹措手术费用决定将自己在山上种植多年的柳杉、杉木等树木砍伐后出售从而凑齐手术费。 2024年4月26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叶某提起公诉。因叶某未委托辩护人,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中心当天受理审查并依法指派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李锦泽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及时阅卷并会见受援人,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本案犯罪事实不符,“盗伐林木罪”是针对私自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而叶某采伐的是自己种植的林木。虽然公诉机关通过调取乐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权属信息以证明叶某名下并无相关林木登记情况,但从案卷中叶某自己的供述以及周边村民的所有证人证言均可以认定叶某砍伐的林木系其多年前自己种植,权属信息并不否定历史客观事实情况。后续,援助律师就以上问题多次与公诉机关、**机关的经办人沟通,最终公诉机关将起诉罪名由原来的“盗伐林木罪”变更为“滥伐林木罪”,量刑建议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降低至“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叶某重新认罪认罚。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按照“滥伐林木罪”和上述量刑建议对本案予以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位八旬老人为给老伴凑钱治病,但因缺乏法律意识在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的辨析较为复杂,在定性过程中容易出现混淆。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叶某不具有树木的所有权,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而援助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后,发现叶某为树木的实际种植人,罪名定性存在错误,最终通过有力辩护成功更改罪名。 八旬老人人生中第一次犯罪,法官和援助律师上门调查案件和提供法律服务,让老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度。法律援助以案普法,切实筑牢老年人犯罪“防护墙”,守护老年人安度晚年。 案例3: 高龄老人是被撞还是讹人 援助律师成功还原事实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8日清晨,张某(85岁老人)上街买菜,经过一辆电动三轮车时,因三轮车突然启动被撞倒。车主黄某立马下车查看,并将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就诊。交警接警后赶往医院,向在场人员核实情况,并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经转院手术治疗后于2022年11月5日出院,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2023年3月27日,张某家属去当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立即通过审查并指派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仇冰晶律师承办该案。 因张某高龄且身体情况不佳,援助律师与张某家属约定日期后,多次上门了解案情、分析赔偿项目、整理相关证据。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右股骨颈骨折,丧失关节功能25%以上,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其余疾病系张某自身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关。援助律师就此鉴定意见书提出各项赔偿共计14.5万元。 第一次庭审中,黄某否认系其撞到张某,表示自己是看到张某倒地后下车搀扶,因没有文化,所以在交警的诱导下签字,并认为张某是自身疾病导致的关节功能降低,不构成伤残,医药费也是用于治疗自身疾病。援助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交警在调取事故现场视频后,详细询问了黄某、张某事故发生的经过,全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事故认定书有黄某的签字,事后黄某未对认定书提起复议;张某的伤情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已经过鉴定确认,且已剔除无关医药费用。 第二次庭审中,黄某否认其是电动车车主,法院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张某是被蓝顶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前移动撞到的,随即电动三轮车上有人下车查看,但因视频模糊,无清晰人脸。援助律师多方面向黄某发问,结合第一次庭审中黄某开电动三轮车,且有搀扶张某的情况,要求其指出监控画面中哪位是黄某本人及车辆,黄某未能答出。 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张某13万元。黄某提起上诉,张某家属点援原律师继续承办。2024年1月1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好心救人反被讹”是近些年经常发生的事,导致救人者寒心,好心人不敢救人,社会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本案恰恰相反,肇事者试图利用这种“好心救人反被讹”的社会现象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本案律师在诉前准备充分,鉴定时提出因果鉴定避免了诉中被告提出异议需再次鉴定的不必要性;结合事故现场视频、交警的执法记录视频以及两次庭审中非常有技巧性的发问,找出被告两次开庭陈述与视频中的矛盾之处,尽力还原案件事实,最终为老人争取到赔偿金。用法律之剑破除“被救者讹人”和“肇事者谎称救人”之恶,让善意传递更多善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