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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父亲12年未 看到孩子,还用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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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4: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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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当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子女只能随同一方生活,倘若因距离等原因,另一方的探望权没得到保障,往往会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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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张某(女)与魏某(男)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小嘉(2011年出生)由张某抚养教育,魏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教育、医疗费用,直至小嘉独 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小嘉随张某离开新疆,魏某则一直居住在新疆。
      今年8月,张某作为小嘉的监护人,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支付拖欠12年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共计8万余元。
      “我和父母多次找过她们母女,但都被张某拒之门外。”魏某解释,因没能见到孩子所以没有支付抚养费,其本意是想等张某同意探望孩子后再支付抚养费。
      对此张某解释,害怕魏某及父母以见孩子为由耽误孩子学习,加上自己工作忙,距离远接送孩子不方便,才未让他们探望孩子。
      了解情况后,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法官首先向张某说明,其不让魏某见孩子本身是违法行为。
      承办法官再向魏某解释,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法律并未对支付抚养费附加任何条件。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魏某同意支付孩子12年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共计8.7万元。张某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魏某探望孩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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