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新人们常常会选择预定婚庆公司的婚车使用、场地布置、摄影摄像等服务,偶尔也会产生一些纠纷。预定婚庆未筹备,定金和违约金怎么算?婚庆场地有瑕疵,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婚礼录像丢失,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预定婚庆未筹备
定金和违约金怎么算
刘女士原定于2023年5月举办婚礼,由比翼公司承接婚庆事宜,为此,刘女士支付了定金6000元。但临近婚期时,比翼公司突然停止筹备婚礼活动,刘女士被迫取消婚礼。双方协商无果,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比翼公司返还定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
比翼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刘女士与比翼公司签订《婚庆公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比翼公司承接刘女士5月15日婚礼的场地布置、婚车使用及其他服务项目,价款总计30000元;刘女士按总价款的20%即6000元交纳定金;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2023年5月15日,比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刘女士提供场地、婚车等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比翼公司签订《婚庆公司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比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主张比翼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定金6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比翼公司未能如期提供合同约定的婚庆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刘女士主张其支付违约金6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比翼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比翼公司向刘女士返还定金6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中,刘女士与比翼公司在《婚庆公司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相关事宜,金额比例均为合同总价款的20%。现比翼公司构成违约,刘女士有权选择按照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要求比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新人们在向婚庆公司预定婚庆服务时,应就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重要条款进行沟通。必要时,双方可以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婚庆场地有瑕疵
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倪先生和连理庄园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连理庄园为倪先生之子提供婚礼场地及婚宴,为此,倪先生支付了服务费10万元。婚礼当天虽未下雨,但户外草坪场地却积水泥泞,部分宾客中途退场,新人礼服亦因此受损。倪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连理庄园赔偿衣物和餐费等经济损失5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连理庄园辩称,不同意倪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并主张婚礼现场不存在草坪泥泞问题,即使有局部积水,婚庆公司搭台时也应选择避让;同意进行部分赔偿,但倪先生主张的数额过高,婚礼当天宾客已实际入场,仅因草坪泥泞就中途退场不符合常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倪先生与连理庄园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宴地点为庄园西侧草坪,场地及婚宴服务费总计10万元,双方均认可倪先生已全额支付服务费。庭审中,倪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婚礼现场照片及婚纱照片,显示草坪泥泞、婚纱底部粘泥。连理庄园表示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照片中草坪确有泥泞,但看不出有积水,亦无法证明系连理庄园人为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先生与连理庄园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倪先生已足额缴纳服务费,连理庄园应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婚礼场地,倪先生提交之照片显示草坪确有泥泞,考虑到婚礼仪式对整洁、干净具有较高的要求,连理庄园亦表示同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就倪先生之损失,其未举证证明具体数额,亦未就礼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未举证证明宾客提前退场系草坪泥泞所致。据此,结合现场情况及倪先生所述损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就精神抚慰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连理庄园赔偿倪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倪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倪先生主张连理庄园提供的场地泥泞,导致宾客退场、礼服受损,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户外婚礼场地通常易受天气晴雨、草坪养护等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综合影响,新人们在向婚庆公司预定户外场地时,建议双方就场地效果、改期条件、备选方案、违约赔偿等条款进行详细沟通,以应对突发状况。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各方及时留存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免维权时陷入被动。
婚礼录像丢失
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欢喜工作室为王先生提供婚庆摄像服务。王先生在婚礼结束后多次向欢喜工作室催要,却始终未收到录像产品。数月之后,欢喜工作室告知其婚礼录像已丢失。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欢喜工作室退还摄像服务费1500元、支付违约金3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庭审中,王先生主张,因婚礼录像具有唯一性,丢失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要求欢喜工作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该数额系其自行估算。
欢喜工作室辩称,王先生所述属实,婚礼录像丢失确系工作室原因;为此,工作室曾与王先生沟通过,但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工作室同意退还服务费1500元、支付违约金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欢喜工作室曾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摄像服务费1500元,并约定“摄像、摄影因机器故障等因素给客户造成损失,工作室须作出相当于服务费总价20%的赔偿(摄像摄影)”。合同签订后,欢喜工作室如期为王先生提供婚庆摄像服务。但婚礼结束后,因欢喜工作室工作人员保存失误,王先生婚礼当天的录像文件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欢喜工作室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欢喜工作室因自身原因导致文件丢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提供婚礼录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王先生要求欢喜工作室退还摄像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之请求,欢喜工作室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王先生要求欢喜工作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请求,考虑到婚礼录像的特定性、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该录像的丢失确实给王先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故王先生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欢喜工作室退还王先生摄像服务费1500元、支付违约金3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欢喜工作室因自身原因导致王先生的婚礼录像文件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婚礼作为人生中极为重要的场合,其录像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录像的丢失无疑会给王先生造成遗憾并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因此,王先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此提醒,婚庆公司在承接婚庆业务时,应审慎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交付照片、视频等重要文件,以免发生意外;新人们在婚礼结束后,可以积极与婚庆公司沟通,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相关产品;如果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积极协商沟通,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