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和谐的邻里,开门却“撞”上意外。邻里小摩擦,人情大考验,生活不易。
公共通道变“窄”了? 林先生和张女士是邻居,入户大门相邻。2023年6月,林先生下班回家时偶然感觉,平日里宽敞的公共通道,这段时间好像变“窄”了。仔细查找发现,“罪魁祸首”是邻居张女士在入户大门外新加装的那扇外开式防盗门。 林先生认为,张女士新加装的门不仅使楼道变窄,还挡住了自家的门,家里小孩老人每次都要躲着走,生怕被撞到,并且加装时没有向物业报备,显然不合理。为此,林先生多次与张女士协商,希望她能调整防盗门方向。 张女士认为,其加装的防盗门并没有超出自家房屋外墙,也没有占有、损坏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更不存在违反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情况,不需要获得林先生以及物业单位的许可,故不同意林先生的主张。在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后,张女士依然拒不整改。无奈之下,林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排除妨害并恢复防盗门向内开启。 法院:入户门开合方向不可随意改动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由此可见,入户门虽然属于自家所有,但开合方向并不能随意改动。 本案中,两家房屋紧邻,入户门呈直角分布且紧挨相邻,入户门口区域为公共通道,是原告林先生进出自家、进入电梯井及消防通道的必经场所。被告张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加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在防盗门打开时,不仅会占据大部分公共通道,完全开启时还会挡住原告家的入户门。在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况下,可能与在门外停留或进出家门的原告或其家人发生碰撞。在消防逃生时,也可能妨害原告及其家人,甚至妨害自家人逃生。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都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人身损害,特别容易导致老人、儿童受伤。故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并恢复防盗门向内开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须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加装的入户防盗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如未按期完成整改,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10日内将上述加装的入户防盗门予以拆除。一审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合理行使相邻权,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一方面,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谨记遵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将建筑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得违反住宅功能区设计规范对房屋进行改造,与邻里充分协商沟通,尽量减少装饰装修以及施工时对邻居产生的影响。 另一方面,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要互谅互解多包容,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多换位思考,多想想他人,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友善包容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宜居的社区环境。
来源:山东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