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给人“不便”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下没注意就可能撞上。 案情回顾 小珍在骑行共享电动车时,因车辆超出服务区域外被自动断电无法使用,便将该车停在行车道内。在未支付骑行费用和因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的情况下,小珍放任该车辆可能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离开现场。
不久,未满16周岁的小勇驾驶一辆悬挂临时牌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该道路上,因对道路交通动态注意不够,与小珍停放的共享电动车发生碰撞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05天,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勇承担主要责任,小珍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小勇因事故致右侧肢体偏瘫,伤残等级构成七级。 另查明,小珍驾驶的案涉共享电动车系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维护,该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小珍未及时支付骑行费和调度费,该公司未能在其结束使用后掌握共享电动车的使用异常情况并采取挪车措施,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小珍赔偿小勇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74378.84元。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共享电动车的租用者,不仅要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使用,更要在结束使用后将车辆停放至规定区域或是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作为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应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监管、实时定位,对不在运营区域内的车辆、脱管车辆及时收回。
来源:江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