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员工去外省市出差,归来后未返回公司直接回家,算旷工吗?公司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日,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连续旷工超过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徐某在工作过程中,曾多次按公司要求去外地出差,并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2023年4月25日,某科技公司突然以徐某出差归来后还在上班时间却直接回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因公出差返回当日是否应返回公司。员工出差在外应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某科技公司机械认定徐某应返程的时间与客观实际不符;员工在外出差多日,返回当日直接回家不回公司符合人性化管理,实为用人单位的默许行为;特别是某科技公司在徐某多次出差并被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不曾向徐某提出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却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 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之间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赔偿金。日前,该案一审 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劳资关系本不是对立的,而应是和谐共生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可预期、合理、适度和善意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民 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以进一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司管理权及员工行为边界。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本案中,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看,某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出差结束后,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工作。在未作规定情形下,员工因未回公司被开除,没有依据;从双方履行情况看,员工多次出差,单位均未明确提出要求其出差结束,在工作时间内回来后,应回公司工作,应视为用人单位默许员工可以回家;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看,员工出差在外与家人分别多日,在完成出差工作并已向公司汇报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员工关爱的体现。
来源:南京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