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主要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开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设施、人员、数据等资源,依法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法律服务案例库查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
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指派实行设区的市域通办。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个性化服务。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科学规划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培育壮大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推动专业化、国际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等单位,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法治体检、合规辅导等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律师随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等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优化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公证事业发展活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组建以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市场主体集聚程度、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研判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统筹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形成均衡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配备服务力量,配置必要的智能服务和无障碍设施设备,设置统一标识,完善工作机制,集成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省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科学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咨询、法律查询; 法律援助; 调解; 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具备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规定提供远程视频会见、探视等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指引,受理法律援助、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线上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诉讼服务、检察服务、警务服务等平台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高协同服务能力。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山区海岛县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到山区海岛县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区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驻点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 为增强对《条例》的理解,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制作了“八问八答”。
来源:浙江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