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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为抓小偷摔断腿,十级伤残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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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3: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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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很多小区考虑到用工成本,招聘的保安都是退休老人,网上关于保安大叔能否保“安”的问题也引发不少网友热议。不过,年龄并不是评判保安是否负责的唯一标准。这不,有一位保安就为了抓小偷而受了伤,可因伤误工、后续治疗费却让他犯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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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家办了退休手续的老张(化名)来到厦门务工,到小区找了一份保安工作。退休之后还能发挥余热,老张干得格外认真负责,小区的老老小小们都特别喜欢老张。
      一日,小区里进了贼,听到业主大喊“抓贼”之后,老张拔腿就追,眼看就要追上这小毛贼了,却被小毛贼转身一推,来不及反应的老张被推下了台阶,赶来的同事们急忙报警并把老张送到医院,警察也迅速抓住了这小毛贼。
      老张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出院后,厦门市公安局为表彰老张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舍己为人的精神,为老张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书》,见义勇为基金也报销了老张出院后支出的康复费用。
      可老张这次受伤,身上有三处十级伤残并因此误工,后续还要接受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压力更大了。老张想让小毛贼赔偿,但小毛贼经济困难,根本无力支付医药费。
      无奈,老张只得把所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老张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老张有权向物业公司请求补偿。
      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补偿的具体范围,但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给予补偿”的立法精神,是由接受劳务一方(物业公司)预先垫付加害人(小偷)所应支付的数额,补偿的金额应与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大体相当,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张诉求的合理经济损失。而小偷作为导致老张受伤的实际侵权人,应是最终责任人,所以物业公司补偿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在日常生活、平凡工作中见险即救、遇难就帮,应为社会所尊敬和推崇,而这些热心人的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更多的善意在社会流动、让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时没有后顾之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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