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推行的房票可跨区使用且推出“早用奖励”。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由房票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2020年9月28日,我市公布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累计发放房票9119张。为有效拓展安置渠道,优化征收补偿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我市拟对原房票政策予以修订完善。 新房票政策与现行房票政策相比,扩大了房票使用范围、推出了更多优惠和保障举措。《征求意见稿》明确可选购的房源为房源超市选购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使用范围为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强调房票可跨行政区域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存在使用期限,即要求房票使用人在自出票之日起的24个月内使用。如房票使用人超期,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但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在使用期限范围内,《征求意见稿》还推出了“早用奖励”。即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本意见所列房源并签订购房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并可根据下列情形按已使用权益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以内奖励;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以内奖励;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以内奖励;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给予5%以内奖励。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持有市区房票,其房票权益金额为100万元。那么他在6个月内买房,即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并一次性获得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在房票使用方面,还规定实际使用人的“一次变更权”,即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等权益不变;房票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金融支持政策、教育保障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优惠措施,以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资金保障、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确保房票政策的顺利实施。 温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房票新政是我市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尝试。目前,《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年5月24日前反馈至温州市住建局。 据悉,这项新的房票政策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待该意见正式公布施行时,我市将推出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温州房源超市”并同步推出电脑端“温州房源超市”。房票使用人可通过房源超市选购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 [color=rgba(0, 0, 0, 0.9)]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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