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22234|回复: 0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反 对加装电梯无效,建成后有权使用吗?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4-18 09: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引言

目前,随着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同时,改造过程中的邻里矛盾不断滋生,进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矛盾纠纷是广大社会群众广泛关注和时刻面对的现实问题,对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现代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以案说法

前不久,一则“老人反 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案例中,小区业主准备加装电梯,作为业主之一的郭先生与大部分业主在工程施工、费用分摊及补偿方案等细节上产生分歧,并试图通过拒绝签字的方式阻挠方案通过,随后一年间不断去相关部门投诉导致电梯审批流程延误。电梯加装过程中,三楼的郭先生因反 对加装方案没有出钱参与筹建。电梯完工交付使用后,未出资的郭先生因没有领到电梯卡而无法使用电梯,这时郭先生提出自己也应该有使用电梯的权利。

 

邻里矛盾对簿公堂,原告郭先生认为自己只要按照之前的出资方案支付相应费用后,就有使用电梯的权利,而被告业主们则认为电梯是32名业主出资筹建的,属于参与出资的业主们所有,并不同意郭先生使用。一审 判决原告郭先生向业主代表支付电梯集资款10077元,被告向原告发放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引起舆论热议,有一些网友们认为判决结果对出资筹建的业主们不公平。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郭先生已经年过七旬,体弱多病并具有出行需要,使用电梯本身不属于一个重大事项,也不会对其他的业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收益远远大于禁止他使用的成本,因此支持原告的判决。

其次,针对业主方的诉求,法院认为郭先生前期对加装电梯提出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其他业主可以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主张权益,并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请求赔偿期间所造成的利益损失。


律师说法

首先,对于旧楼加装电梯的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整栋楼的业主均有条件使用和管理。这是因为电梯安装使用了公共面积,电梯的使用管理应当比照公共面积使用管理的规定。

其次,从情理层面来看待,此前郭先生反 对加装电梯导致邻里矛盾不断激化,因而有部分业主不同意他使用电梯,这也是大部分网友能够共情业主并对法院判决产生看法的原因所在。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民法典》的第278条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而电梯的使用权属于个人问题,不属于278条里规定的任何一项,因此,这个问题不属于需要通过大部分业主同意决定的事项,但与此同时郭先生想要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前提是要支付筹资方案中的相应费用。

最后,业主们若认为郭先生当初反 对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另案诉讼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白慧倩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1 18:15 , Processed in 0.848466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