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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时通行被撞为何也要担责?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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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9: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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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案情简介

      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遇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至此,人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骨骨折,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应靠右通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8时,柏某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未靠右侧通行且遇行人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监控视频,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时,路口行人信号灯仅剩2秒钟即变红灯,很显然2秒的步行时间不足以使其安全到达路口,故王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强行通过路口这一不当举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柏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20%、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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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合理损失的80%,不足部分由柏某赔偿。判决作出后,柏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利义务清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而在民事**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需要对侵权行为中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王某在绿灯只剩2秒,明知无法安全通过路口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强行通过,其自身的不当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其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
      无论是开车还是步行,都应谨遵交通法规,宁愿多等,不抢一秒,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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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来源:浙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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