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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如何利用微信证据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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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09: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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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引言

    在数字化时代,微信作为中国最流行的社交通讯工具之一,在近些年的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如何有效地利用微信固定证据,确保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被采信,至关重要。

 

以案说法

熊某和王某为多年微信好友,两人有长达8年的业务往来,交易细节均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双方未签订合同。后熊某因王某未支付6万元货款,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认可熊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事实,但并不完整,双方就质量问题曾有过多次沟通,但熊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并没有相关内容,双方就质量问题当庭展开激烈的争论。后王某征得法官同意,将其办公的台式电脑搬至庭审现场,开机登录微信后,事情的原貌才得以展现。原来是在交易过程中,熊某知晓王某更换过多部手机,其认为王某肯定无法提供好几年前微信聊天记录,故对微信聊天进行了“加工”,删除了双方对质量问题进行沟通等内容,只保留了对其有利的内容,殊不知王某有换手机时便会用电脑对此前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备份保存的习惯。

    法院根据完整微信聊天内容,查明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多次沟通未果,案涉货款未经双方结算,故熊某诉请要求王某支付6万元货款的诉请依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熊某擅自“加工”微信聊天记录,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了惩戒。

 

律师建议

用微信固定证据,并不是随随便便截两张图就可以,更不能对微信聊天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要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既要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还要有事实依据。用微信固定证据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妥善保管原始载体,重要的聊天记录做好保存、不随手删除,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刻意回避不利内容,否则可能不仅输了官司,还会受到司法惩戒。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微信证据的固定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我们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就能在的法治道路上走得更远,让正义不再因证据的缺失而迟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 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诉讼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关系到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总是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打官司其实是打证据,只有保留好证据,我们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固定微信证据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我们掌握了正确的方法,我们就可以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让正义不再因为证据的缺失而迟到。

 

撰写人:浙江嘉瑞成(乐清)事务所 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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