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13077|回复: 0

女子主动辞职,公司一顿“乱操作”后倒赔近57万元,咋回事?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3-5 09: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届满后,让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才通知员工离职。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法律风险非常大。
1.png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走,告诉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某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 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公司诉称,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公司给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汪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汪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来源:中国普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2-5 10:34 , Processed in 0.043060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