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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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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1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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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引言

快过年了,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已经变得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它们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都有那些法律风险?

以案说法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微信转账和红包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的争议点在于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原告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院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律师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

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因而,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如对方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在使用微信进行资金交易时,应当明确交易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要素,并保存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对于接收方来说,如果收到的是赠与性质的款项,应当及时确认并表示感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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