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变更孩子的姓名随自己姓,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法院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例吧!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为孩子改姓 张三和李梅于2014年结婚,婚内育有一女名张雪。2018年,张三和李梅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雪由李梅抚养。2021年,李梅、张雪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张雪变更姓李,并要求前夫张三配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个体化的标志和象征,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张雪未年满十八周岁,张雪、李梅请求变更张雪姓氏,同时要求张三配合变更姓名,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雪、李梅的起诉。 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离婚后更改孩子姓名法院是否应实体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更改姓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是否应当实体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张雪自出生后一直随父姓,现张雪尚未成年,张雪、李梅起诉要求张三配合变更张雪的姓氏,但由于李梅与张三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张雪变更姓氏做出明确约定,且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后对于张雪变更姓氏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张雪、李梅单方要求变更张雪的姓氏,在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三配合其办理姓氏变更,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未成年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双方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子女,保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因父母之间的矛盾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方在未与另一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诉至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更名到自己名下,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南京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