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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阳台养鸽扰民,法院支持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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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6: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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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家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小猫小狗或是小鸟的陪伴固然治愈,但前提是不能妨碍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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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马某因在家中饲养鸽子,与邻居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最终,经过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停止饲养,赔偿邻居金某经济损失800元。

案情回顾
      马某喜欢养鸽子,为了便于日常放飞鸽子,他将鸽笼安放在外墙上。住在马某家楼上的金某不仅长期被鸽子“咕咕”的叫声打扰,家中纱窗、外墙上更是经常粘上鸽子的羽毛和排泄物,需要定期清洗。时间一长,金某不堪其扰,于是便联系物业、城管等部门帮助协调,后马某配合拆除了外墙的鸽笼,转而将鸽子安置到自己家阳台上,表面上解决了“鸽笼”问题,但实质上并没有解决“养鸽子”问题。最终,忍无可忍的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礼道歉、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在马某家的阳台内,承办法官发现了其饲养的三只鸽子。“外面不让养,里面总能养了吧!”马某自信满满道。承办法官当即告知马某,饲养宠物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马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理。经协商,马某同意将鸽子送给他人并当场支付赔偿款800元,案件调解顺利完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来源:嘉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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