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二轮电动车管理,从严治理交通违法乱象,乐清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门行动”暨二轮电动车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追溯车辆销售及改装源头,严厉整治加装遮阳雨篷、调速、售卖非标二轮电动车的销售点、修理点。 但在如此高压严管的态势下,仍有商家心存侥幸,违法销售和加装电动车雨篷。12月20日下午,乐清交警接群众举报称柳市镇高园村附近,有违法销售和加装电动车雨篷的销售点,并提供了现场视频证据。
视频中,商家娴熟地将雨篷加装到电动车上,车主待其安装完毕后,转身走入商铺内扫码付款。
接到举报后,交警依法对商家程某进行传唤,程某对于自己销售电动车雨篷且提供加装、改装服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程某交代,近日,受寒潮天气影响,有市民到店想要购买电动车雨篷。由于商铺位置相对比较偏僻,在明知交警部门正在严厉整治电动车加装雨篷行为,程某依然抱着侥幸心理,以60元一套的价格销售并提供非法加装雨篷服务。现场,交警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程某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在电动车上违法加装遮阳雨篷不仅危险,而且是违规行为还要面临相关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 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务必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拒绝购买和加装电动车雨篷,已安装的应自行予以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乐清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