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张某多次借款,共计14万元并有借条为证。2022年12月9日,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李某22.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取出。张某遂要求李某的妻儿偿还债务,但李某的妻儿拒不偿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某的22.4万元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其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李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但在遗产分配前应当先偿还李某对外的债务。庭审中查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无清偿义务。李某的儿子已经偿还了李某的10万元债务,故只能用剩余的1.2万元偿还张某。该债务超过了李某妻儿继承遗产的范围,对超出的债务部分二人不愿清偿,法院判决,李某的妻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某借款1.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在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河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