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乐清市大荆某中学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中午,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螂,其所吃的面食为10元一份。因当事人制作面食工席为一份份制作,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导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混有蟑螂的面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属于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0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