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一)限养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限养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此**;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
(二)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指定机构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三)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者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四)限养区内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证明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一)限养区内携犬出行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携带时须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遇人要主动避让。
(二)养犬人要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
(三)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四)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外,禁止携带任何犬只进入下列区域:1.学校、医院、体育场馆;2.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3.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4.候车(机、船)室;5.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