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