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近日,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发布《关于加强市本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对五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一起来看→
一、规范收费账户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市本级各民办学校应于2023年7月3日前,将当前收取费用、开展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向市教育局备案。此后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备案。市本级各民办学校要在每年秋季招生简章和入学(开学)通知书中公布备案的银行账号和缴费方式,并将经发改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告知学生。
二、规范收费缴存管理
市本级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民促法实施条例》有关学校账户管理要求,学校收费及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全部缴入经市教育局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使用数字化缴费平台系统的,所有收费资金必须结算至指定备案账户,不得中途划转或无故滞留其他账户。
三、规范学校收费项目
市本级各民办学校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市本级各民办学校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常年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案的银行账户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按学期收取,并同步公示政府购买学位补助资金。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标准等公示内容如发生变动,学校应及时更新。同一年级的学生应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如确需为个别学生减免费用的,学校应建立奖助学金制度。各校要在正式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学校收费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强化收费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相关收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将予以严肃问责并依法依规实施扣减招生计划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等惩罚措施。市本级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