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在国家层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即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施换购补贴政 策后,温州市居民换购新建商品住房在享受国家政 策给予个人所得税退税1%的基础上,叠加0.6%的财政补贴,可减轻负担1.6%,有助于减轻居民购房压力,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补贴规定
01补贴范围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温州湾新区
02补贴时间 2023年6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并在出售后1年内购置市区新建商品住房(购置时间以住建部门商品房网签合同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 策性购房)。例:甲于2023年6月30日出售1套自有住房,须在2024年6月30日24点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才可享受补贴。
03补贴金额 补贴标准为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的0.6%(以住建部门网签买卖合同为准),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核发补贴。
04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需在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助资格。 本次补贴,购房人具备申报条件且提出申请的有效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前(含),之后本次补贴政 策终止执行。
05 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除夫妻关系外)按份共有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发补贴。
06涉及夫妻关系的
①出售的住房为夫妻共有,如1年内夫妻中的一人再重新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则给予购买人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的0.6%进行全额补助; ②出售的住房为夫妻中的一人所有,如1年内夫妻中的另一人再重新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则给予购买人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的0.6%进行全额补助; ③出售的住房为夫妻中的一人所有,如1年内夫妻二人再重新共同购买1套商品住房,则给予购买人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的0.6%进行全额补助。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核发补贴。 夫妻二人仅享受补助一次,不可重复享受。 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不动产登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与契税缴纳相一致的主体为补贴申请人。
申请材料和办理地点
购房人按行政区划向各区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换购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一份); 2.经住建网签并备案的《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包括信用卡、储蓄卡) 6.涉及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时限
购房补贴对象的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到户。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主体不一致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审查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来源|市住建局、温州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