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 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调整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为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助力稳岗安居、惠企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
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全市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按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2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9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29709元)的,按297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 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 2280 元/ 月;乐清市、瑞安市 2070 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 1840 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 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5942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60%)、最高不超过29709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3倍)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 款时的月缴存工资基数。
缴存比例
2023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由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 款时的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
#·3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4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5
申报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根据需要申请基数调整。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确有困难的网厅单位用户,可通过登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漏缴、欠缴的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其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调整;高于594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且未结清的,其申请贷 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调整;其申请贷 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5942元的,按申请贷 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6 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来源:温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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