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路边玩球 失误致人受伤
十岁的小谦和小航某天从学校回家路上,沿着公路一边走一边拍打着篮球,不料一个失误,篮球滚到了道路上。碰巧此时,梁某驾驶摩托车快速经过,看到前方突然飞滚过来的篮球来后,他赶忙一个急刹车,人和车都摔倒在地,梁某也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胫骨上端骨折、多处挫伤,共住院23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梁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梁某和两位男孩的父母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两位男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4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 案件陷入僵局小谦、小航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时,两个小孩正在从篮球场打完球回家的路上,并非家长没有履行监护责任,是梁某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并且,梁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也着实过高。 梁某则表示其本人最为无辜,飞来横祸导致其残疾,且在医院治疗了半年之久,故要求孩子父母进行赔偿。
法官耐心释法 成功促成和解庭审后,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经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继续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一方面指出小谦、小航在道路边玩篮球并致篮球滚落至道路,是导致梁某摔倒并受伤的主要原因,两小孩的父母确实监护不到位,理应赔偿;另一方面也指出梁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做到观察注意、减速慢行,也存在一定过失,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以和为贵”化解纠纷。 经过庭审调解和多次的电话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谦、小航的父母主动向梁某道歉,而梁某也对小谦、小航的无心之过表示谅解,两个孩子的父母在调解现场当即支付了赔偿款128000元给梁某,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嬉戏玩耍是儿童的天性,父母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既要为未成年人排除生活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其身心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秩序意识与安全意识的教育。良好的秩序意识与安全意识不是朝夕而就,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言传身教,以身作则,让未成年人意识到遵守公共秩序和注意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避免将自己或他人置于危险当中。
来源: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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