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底,刘某购买了一辆重型货车,雇用李某当司机。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李某未经车主刘某同意,私自驾驶该运输车辆开展14次运营活动,运营收入10万元。刘某得知后,向李某追要运营收入,李某拒不承认擅自驾驶车辆获得运营收入的事实。为此,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运营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李某系刘某所雇司机,李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驾车获得运营收入并占为己有,无法律依据,故判决该运营收入归刘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益的取得是缺少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利益,并且行为人获得利益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应当返还获得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被刘某雇用期间,私自驾驶雇主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并获利,私自运营获利行为缺少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产生车辆损耗和费用也给刘某造成了损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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