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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某诊所内,2名“医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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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14: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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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日,乐清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对辖区某诊所开展了执法检查:

这位医生,请问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吴某某”。

请出示一下你的身份证和《医师资 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犹豫片刻)周某现场出示了吴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

我真名叫周某某,我的《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了。

吴某某是谁?为何他的《医师执业证书》在你这?

我的《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无法开办诊所,我诊所现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借用吴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申请开办,申请后他的《医生执业证书》就一直放在我这,由我保管。

经初步调查,吴某某涉嫌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周某涉嫌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上述行为均已触犯法律红线。执法人员随即对吴某某、周某的行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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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俗称“挂证”,是指医师仅注册在医疗机构,使无举办条件的医疗机构获得批准设立或让无行医资格的人员冒名行医,本人未实际到岗。不管医师是否有收取租借费用,均属“挂证”。

医疗机构作为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场所,专业性强,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国家对于医疗行业作出了严格准入规定,然而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租借《医师执业证书》,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威胁了大众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医师出借、出租《医师执业证书》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

综上,挂靠行为既对患者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行业、家庭的辜负,因此希望各位医护朋友们爱惜自己的羽翼,千万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乐清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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