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陈先生在市区某人行道散步时,被一截半地下的硬质塑料管绊倒,多颗牙齿跌碎脱落,当场血流不止。 面对这样的情况,他并没有自认倒霉就此了事,而是选择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维权。 陈先生通过报警查询到,这段道路此前曾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路面施工,这截塑料管就是当时铺设地下缆线时遗留的。 在就医治疗全部结束后,陈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付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民法典》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这些区域在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等施工活动中具有较高危险性,不宜通行。如果施工方不对过往人员进行提示、采取措施,他们可能会掉入挖掘的坑中,或被设置的障碍物绊倒受伤。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要求施工方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了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 且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义务履行缺一不可,因此在诉讼中,施工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同时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否则就应当向因施工活动受损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当然,过往人员自身也应留意施工现场情况,采取减速、绕行等措施,在施工方已妥善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因自身过失遭受损害,将无权向施工方主张赔偿。 法院提醒,在生活中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查询施工主体,与其充分沟通或者提起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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