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乐清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在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后,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执行法院将联合税务、市监部门甄别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发改局。
二、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书面申请:包括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分期履行计划,并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2.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企业的,应提供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对于符合企业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的自然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成功清理后可予修复信用。
六、对于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财产申报不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期履行债务、隐藏或者转移财产、违反**消费令以及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执行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执行法院将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