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 抚养方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 一段时间后 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 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李某某与杜某某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归男方杜某某抚养,女方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因男方杜某某精神情绪不稳定加之疫情原因导致失业,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年两万余元,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两孩子18周岁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杜某某的婚生二子诉求其母李某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李某某的经济条件,每年支付抚养费两万余元属实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500元。后李某某不服一审 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两个孩子的年龄增长,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开支必然会增加。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审 判决李某某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 500 元抚养费适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寄语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无论双方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来源:信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