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指纹、人脸识别 为了规范管理员工, 每个公司的打卡方式都不尽相同。
一男子却因未按规定方式打卡, 遭到公司开除。 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2日,雷某入职某信息公司。 2021年11月,公司开始实行钉钉打卡,规定业务员每次签到按系统要求上传两张现场拍摄照片,一张门头照,一张以店内陈列为背景的自拍照。若业务岗考勤签到弄虚作假一次(含)以上三次以下,一经核实,公司将严肃处理此类事件,扣除当天工资并处罚10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业务岗签到弄虚作假三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做开除处理;业务员在平日上班签到的时候,除了午休时间,每个小时内都至少需要一次签到。 2021年11月24至26日,29日,因雷某上班打卡不规范,经某信息公司多次发送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 2021年11月30日,某信息公司向雷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鉴于雷某在工作期间内属于“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仍未能改善者”,已造成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条例对雷某做出开除处理,开除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 雷某经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息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某信息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2021版、公司管理制度文件电商事业群市场岗位绩效考核方案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定雷某确实存在上班期间打卡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信息公司制定的上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多,且该项制度刚刚制定不到一个月,某信息公司未组织员工对该项复杂繁琐的上班打卡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存在打卡不规范属于正常现象。 综上,某信息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雷某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某信息公司解除与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某信息公司应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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