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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乐清这村村民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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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7 14: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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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案件简介

2月8日,石帆街道某村村民在建房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约2方,被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和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谈话通知书、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被勘验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2月15日经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关于“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的**裁量行使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作出警告。.jpg




法律小课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
行使标准.png

(放大查看详情)

来源: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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