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离婚彩礼该不该还? 还多少? 看看法官怎么判
案情介绍
陈某与程某在2020年12月0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陈某以两人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且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均自认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无夫妻之实,程某称如坚持离婚,应当由陈某返还其所支付的全部彩礼170963元。
原告认为
双方于2020年12月02日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因两人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且性格不合,婚后二人争吵不断,并且于2022年2月5日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家属多次到原告及父母的工作场所和家里争吵纠缠,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生活,双方感情已经严重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认为
两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无共同生活,双方徒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至今原告也不愿和自己共同生活,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就应当返还收取全部彩礼170963元,该费用仅是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而向原告支付的彩礼钱,其他结婚支出的钱款并不包含在内。其中28423元用于为原告购买三金,剩余均为现金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原告陈某返还被告彩礼60000元 及项链、手镯、戒指等“三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处理。 来源: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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