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老人不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由房屋买受人向房屋中介支付报酬3万元。
九旬老人洪老伯在市区有一套建筑面积为35.59㎡的三层商住房,一层为店面,二层以上为住房,并在挂牌出售时与中介约定,自己最后“净拿”房款282万元,中介费按房产成交价差价确定。
为了孩子读书,39岁的市民魏先生想买“学区房”,某房屋中介所带着魏先生上门看房。中介介绍,洪老伯的房子临近知名公立小学、初中,是“双学区”房,符合其要求。
2021年4月1日,在中介促成下,洪老伯与魏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总价为288万元,定金30万元。同日,洪老伯、魏先生分别与中介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确定中介报酬分别约定为6万元、4万元。
而后魏先生向洪老伯给付定金,但是3天后,他“后悔”了。魏先生担心涉案房产不是“学区房”,且中介无法回复“百分之百”确保,故而联系中介告知洪老伯,想要解除合同。
洪老伯答应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数将30万元定金退还给魏先生。以为就此事情了结,双方都没有损失,房子继续挂出去卖。不承想,房屋中介找到洪老伯,指着有洪老伯摁指印的“净拿”式中介合同,其中有一排很小很密的字“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则双方应按与中介方书面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支付给中介方。”
2022年7月,房屋中介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洪老伯、魏先生共同支付中介报酬10万元。
法庭上,洪老伯认为,和中介说好的“净拿”就是房屋顺利卖出后支付中介报酬,没想到房子没卖成,也要给报酬,这并不是他理解的“净拿”。魏先生则称,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中介无法明确房屋为“学区房”,过错方是中介。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合同均由房屋中介提供,与洪老伯签订的“净拿”式合同中关于报酬给付及违约责任字体偏小,未加粗提示。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洪老伯年届九旬,其生理机能弱化,难以识别交易套路及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法院判决魏先生支付中介报酬3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最终,洪老伯另寻中介成功卖了房子,魏先生也如愿买到了心仪的“学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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