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健, 小黄在家附近的健身房 5个月怒“砸”6万元! 可如今, 要说比“管住嘴、迈开腿”更难的, 恐怕是找家“不跑”的健身房…… 小黄的健身房“跑路”了! 那他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课程未过半,健身房“搬”了?
2020年12月,小黄腿部前交叉韧带撕裂。为了身体康复,小黄经考量,选择了一家离家较近的健身俱乐部,参加康复训练课程。5个月内,小黄与健身俱乐部先后签订私教合同7份,购买私教课时187节,支付课程费用6.6万元。在上了51节课后,健身俱乐部于2021年7月突然结束营业,8月张贴一纸告示,告知会员可前往另一家健身房继续训练。小黄无法在原址正常参加训练,想要退费,被拒后,将健身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退还已预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4.2万余元。
已给Plan B,钱就不退了? 小黄
出行便利是自己选择此健身俱乐部的重要因素之一,俱乐部虽提出可在新健身房继续上课,但新址与原址距离较远,给自己参加训练增加了许多不便。既然双方在协商之后仍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俱乐部就应该退款。
健身俱乐部
目前,俱乐部已将包括小黄在内的私教会员转至附近三公里内的另一健身房,对会员作出了妥善安排。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俱乐部遇困难无法经营,私教会员在被安排妥当后,不可提出任何索赔、退卡等要求。此外,合同载明的私教课程有效期为7天/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小黄主张的大部分私教课已经过期作废,再要求退款不合理。
“丑话”说在前,万事大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常理,一般人选择健身场所时其所在位置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健身服务合同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被告健身俱乐部已停业,不能为原告小黄提供私教服务,双方未就服务地点转移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黄要求解除相关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后,被告健身俱乐部应退回相应费用。被告健身俱乐部虽认为已妥善安排私教会员且课程已过期,不应退费,但有关退费及课程有效期的合同条款,是其预先拟定的格式化条款,相关条款内容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约束,明显加重了原告小黄的责任、排除了原告小黄的权利,有关约定应属无效。再者,被告健身俱乐部在原告小黄开会员卡不到八个月即终止营业,原告小黄支付的私教费,系其预付作为日后享受相应服务的对价,因未上私教课程的金额属尚未消费金额,现因被告健身俱乐部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小黄要求退回剩余课时对应的费用4.2万余元合理有据。
法官释法
在健身等领域,充卡预付消费,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这种先一次性预付费、后限期销次履行的形式,通常时间跨度长、变动性较大,消费者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健身房收取了相关费用以后,以单方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变更服务地点,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费用。健身房提供的合同通常是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多数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类似“会费概不退还”等“不退钱”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退款的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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