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6934|回复: 0

卖别人的车还自己的债,结果……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3-3-21 16: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一男子为了抵债

竟把价值32万多的宝马新车

以20万的价格卖了

然而问题是

宝马车不是他的!

01法院查明
2020年4月14日,案外人曾某在汽贸公司定购宝马汽车一辆,该公司遂向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该款车并支付购车款320741元,后委托黄某从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提车。同年4月17日,黄某将案涉车辆从厦门运到赣州。
1679367289472_64191c79233d093ebfd1eb25.jpg

但由于黄某欠案外人何某16万元,后何某催其还款,黄某遂将案涉宝马车辆抵押给何某,并与其签订了案涉宝马车辆的《新车销售合同》,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
02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受汽贸公司委托,取得案涉宝马车辆,在其代为保管期间,私自将案涉车辆以20万元的价格抵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清偿债务,数额巨大,至今未退还,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综上,法院以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黄某退赔自诉单位汽贸公司购车款损失人民币320741元。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来源:赣州中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1 21:15 , Processed in 0.047853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