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抵债 竟把价值32万多的宝马新车 以20万的价格卖了 然而问题是 宝马车不是他的! 01法院查明2020年4月14日,案外人曾某在汽贸公司定购宝马汽车一辆,该公司遂向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该款车并支付购车款320741元,后委托黄某从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提车。同年4月17日,黄某将案涉车辆从厦门运到赣州。
但由于黄某欠案外人何某16万元,后何某催其还款,黄某遂将案涉宝马车辆抵押给何某,并与其签订了案涉宝马车辆的《新车销售合同》,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 02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受汽贸公司委托,取得案涉宝马车辆,在其代为保管期间,私自将案涉车辆以20万元的价格抵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清偿债务,数额巨大,至今未退还,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综上,法院以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黄某退赔自诉单位汽贸公司购车款损失人民币320741元。 0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来源: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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