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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3.15普法专栏】注意啦!以后买房要注意避开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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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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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自该保护日设立以来,每年在此时被曝光的不法商家不计其数。今天笔者给大家梳理一下关于买房过程中要注意避开这些“坑”!




一、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

1、在售楼部公示栏或政 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在政 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所处状态是否可以销售(如是【期房待售】状态,方可购买)。

3、不轻信开发商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不轻易相信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以优惠、折扣等宣传口号为名来收起“电商费”“团购费”等任何费用,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都不受法律保护。




二、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消费者要审慎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2、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前应确认对即将签署的合同有足够的了解。

3、消费者要详细阅读要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理解文字的可以向开发商或专业人士咨询,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方可签署,不要签署了再后悔。

4、消费者应注意保存楼盘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消费者在购房时,要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1、从当地住建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确认,一般消费者与预开发商的合同应在网签系统中打印后签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网签合同,或则不要签订,防止其一房多卖。

2、当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网签合同后,消费者可以马上到政 府网站查询你所购房屋的状态情况,如是已签订状态,则网签成功。




四、消费者在购买安置房过程中法律风险

温州地区安置房买卖非常普遍,鉴于安置房的特殊性,一般购房者是从个人手里购买的安置房,房产权属登记需要安置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出卖方(个人)过户给买方,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些涉案房屋虽已登记在了出卖方名下,但出卖方却未告知买方,反而将早已不属于其的房屋用于贷 款抵押,买方的房屋就这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方抵押给了第三方。纠纷发生后,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出卖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现在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1、支持购房者的权益,会结合抵押权设立的实际情况,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涤除掉设立在房屋上的抵押权,保护购房者拥有完整的物权。

2、鉴于房屋被设立了抵押权,法院以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为由,买方的诉求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3、《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目前的结果是房屋可以过户到购房者的名下,但房屋上的抵押权依旧存在。

上述案件中,虽然房屋最终可以过户到购房者名下,但当抵押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购房者又将面临新的诉讼,在此笔者也提醒大家在购买安置房时一定要及时要求卖方履行过户义务,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五、如果消费者遇到房屋交易方面的纠纷,或者发现开发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那些职能部门投诉和维权?

1、可以向当地消费者投诉平台12345进行投诉。

2、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市住建部门进行投诉。

3、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房价飞涨的时代,消费者为购买一套房往往会掏空家庭大半生的积蓄,希望大家看完这篇文章后能了解一些购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买房过程中的各种“坑”,最终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


撰写人: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支小蒙律师(1386873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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