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 会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并返还相关费用 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罗女士与某健身会所先后签订了《会籍合同》以及四份《私教合同》。
五份合同中均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的,则视为违约,会员须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四份《私教合同》中均约定了对应的私人教练。
然而,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6次课的上课教练均不是双方签订合同中所指定的教练。
2022年6月,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五份合同,并判令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私教课费用、无效训练的课时费、健身卡退费,合计15214元。
某健身会所提出抗辩,认为罗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违约,需承担30%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合同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健身会所未经罗女士同意更换其他教练,使得罗女士训练中个人体验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罗女士对诉争的6次课时服务虽不予认可,但鉴于课时已完成且均给出了好评,故罗女士请求健身会所退还6次课时服务费,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罗女士与某健身会所签订的五份合同;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课时费、会员费共计12932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健身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注重个人体验与效果。消费者花费昂贵课时费请私人教练,不仅是为了锻炼,更是为了享受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消费者自己信赖、认可、熟悉的私人教练,能更好地与消费者沟通,并提供科学的指导,帮助其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训练效果和体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健身会所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消费者有单方解除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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