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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6: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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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2月28日,温州市府办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从3月1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住宅类每平方米收取50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收取100元。


收费标准与现行标准一致

温州市住建局发布的该通知政 策解读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与现行标准一致,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细化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

新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征收,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建设项目中同时存在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房屋的,按各自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收取。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社区养老等建设项目免征

(一)根据国务院及其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 策的公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二)根据省政 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划拨土地并由政 府财政全额投资(拨款)的建设项目;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设施用房及配套管理用房(不包括一般营业、办公用房);驻温部队(含武警和消防部队)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住宅楼、经营性项目除外);公办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社会(含华人、华侨)捐赠和建设项目代建的产权归政 府所有的项目;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政 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2.《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民办养老机构。

3.《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 策。

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

征收单位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应当征收的对象,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并以《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征收对象;对符合免征、减征政 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征收单位负责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联系单,征收单位根据联系单,按现行政 策、现行征收标准予以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

通知明确细化征收标准

市府办称,《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 府同意发布。

该通知的政 策解读称,该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征收对象,二是明确征收部门,三是明确细化征收标准,四是整理汇总减免政   策,五是规范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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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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