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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美 容”变“毁容”,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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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5: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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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基本案情

A公司喜提一辆新车
为长久保持光亮如初
送到某汽车美 容店贴车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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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曾料到
刚穿上“隐形车衣”
停放在汽车美 容店路口
还未交付
竟被一“马路杀手”驾车撞上
新车“美 容”变“毁容”
花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5万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A公司一纸诉状
将汽车美 容店诉至法院
1677575030581_63fdc376233d09320d6052d2.jpg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
“承揽人具有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A公司将案涉车辆
交付给美 容店
两者之间已构成
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美 容店完成车辆粘贴车衣后
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而未尽到
应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虽然案涉车辆系他人撞坏
但A公司选择起诉汽车美 容店
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系对诉权的自愿行使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汽车美 容店与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判决某汽车美 容店
赔偿A公司
车辆维修等费用15万元
及评估费51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汽修机构
在承揽汽车装饰和维修业务期间
有义务按照定作人要求
完成约定服务内容
并应对车辆妥善保管
直至完成交付
如因汽修机构保管不善
造成车辆发生意外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
汽车装饰维修机构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来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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