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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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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09: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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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曾经对于业主来说车位属于改善需求,但是现在车位已经成了每家每户的刚需。对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之间的区别很多人还搞不清楚,本文就此展开讲解。

人防车位的概念:

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三类:产权车位、公用车位、人防车位。产权车位,是开发商自建的车库,可以取得车库产权,可以对外进行销售,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性质相似。公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种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无产权,不能出售。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一、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不能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防空地下室包括人防车位的产权应当属于国家。若双方签订人防车位所有权买卖合同,则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二、人防车位产生的收益归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产生的收益归属于谁,从谁建设、谁投资的出发去考虑。若开发商将人防工程建设资金,分摊在业主建筑公摊面积之中,那么开发商实际并未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共同出资建设,开发商无权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但如人防工程系开发商自行出资建设,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不可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租赁,开发商可以有偿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如遇战时,国家无条件征用。

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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